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有电子配件的长期供货合同,后因乙公司转产,经甲公司同意将供货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全部转让给丙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甲、丙两公司就货物在运输中的损失的风险承担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货物的损失,丙公司认为合同规定不应由丙公司承担,并反诉甲公司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 A.在本诉中,乙公司可以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B.在反诉中,乙公司可以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C.乙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应参加诉讼
  • D.丙公司在诉状中将乙公司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6、24、27、28、29条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合同纠纷的处理可能影响到案外人的利益时,可以将合同之外的人追加到案件中作为第三人:(1)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3)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4)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5)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