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宁波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订立了一项出口木材的买卖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香港仲裁解决。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进行赔偿,经查,乙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的哪些做法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____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主管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B错误,C正确。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A错误。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D正确。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的执行和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不同,要区分哪一个可以同时申请,哪一个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