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2015年11月至12月,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刘某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当地警方接到刘黄叔、陈龙等家长的报案,迅速控制了王璐、孙艳华。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以案情还没有查清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刘黄叔、陈龙等家长也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中,家长以检察院的书记员张乙曾在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为由,对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人员王丙以其长得太丑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被告人对审判员陈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一审宣判后,刘黄叔、陈龙等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提出上诉。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陈龙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刘黄叔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刘黄叔和陈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对张乙的回避该由谁来决定?侦查机关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8.张乙之前的侦查行为效力如何?
9.对于请求王丙回避的申请应当如何决定,申请人能否提出异议??10.对王丙的申请应当由谁决定?
11.若因其他法定理由决定王丙回避,王丙能否提出异议?
12.如果决定陈丁不需要回避,申请陈丁回避的被告人能否提出异议?什么时间可以提出?无2.二审法院审理只对刑事部分提出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二审法院审理只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依据《刑诉解释》第149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以及《刑诉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一审中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6.依据《刑诉解释》第1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刑诉解释》第154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7.张乙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因为他是检察院的书记员。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7条规定:“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案中,公安机关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申请是不正确的。因为案件虽然在侦查阶段,案件事实尚未完全清楚,但是本案中赵某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且有义务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
8.张乙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在回避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6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9.对王丙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所以应当当庭驳回其回避申请,并不得申请复议。《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10.本案中,王丙是审判员,其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1.如果王丙因其他法定理由被决定回避了,王丙本人不可以提出异议。因为依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据此可知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法官王丙如果因其他法定理由被回避也无权提出异议。
12.因为陈丁法官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可知申请陈丁回避的理由属于法定回避理由,应当回避;如决定陈丁不需要回避时,依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因此本案申请陈丁回避的被告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