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天津裕达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欠下数笔外债,债权人分别是甲、乙、丙三家公司。裕达公司同时也是天津回拓电子机械设备厂的债权人,但一直怠于行使该债权。于是甲、乙、丙三家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分别向回拓电子机械设备厂所在的M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代位权诉讼。关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原告没有列天津裕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那么M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
  • B.裕达公司作为债务人,应该分别出现在三桩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
  • C.由于案件都集中在M区人民法院,为了诉讼效率等因素,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D.甲、乙、丙三家公司各自有自己的债权利益,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利益冲突,所以不宜合并审理此案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诉的合并,当事人适格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各方面都是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的,故选C。天津裕达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所以应该被列为第三人,但其不是代位诉讼的直接被告人,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