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0年4月土地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双方纠纷暂时平息,事隔一个月,张某觉得自己吃了亏,遂要求县土地局重新处理此事,将宅基地确权给自己。2000年7月,县土地局答复张某,称该问题已经处理过,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四处上访申诉。2004年张某到市土地局申诉,要求市土地局撤销县土地局于2000年颁发给李某的土地使用证。市土地局经审查答复张某,县土地局颁发给李某的土地使用证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了张某要求撤证的请求。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只有2000年4月县土地局的确权行为具有可诉性。原因是:
①该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的规定,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②后两个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五)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起诉期间仍从2000年4月起算。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