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将其生产的酸奶独创性地取名为“喜洋洋”,并在该酸奶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酸奶名,致“喜洋洋”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喜洋洋”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酸奶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 B.如“喜洋洋”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 C.如“喜洋洋”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 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本题中“喜洋洋”属于知名商品的名称,虽未注册为商标,但乙公司将其作为自己所产酸奶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属于恶意抢注,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故A选项说法正确。 如“喜洋洋”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在商标法中在先权利人并不存在先用权,故B、C项说法错误。 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法院无权进行处理,甲公司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故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