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未成年人王某就读于甲校,学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公司承担部分建设任务。某日王某在学校内进行课外活动时,天气发生变化,一阵大风将工地工棚上的杂物吹落,致王某受伤。事情发生后,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建筑工棚验收合格的证据。王某家人与学校协调赔偿事宜未果,遂将学校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2万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问,学校和建筑公司是否应为王某受伤的事实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王某在校园内意外受伤,负有监管责任的学校、搁置物的使用者建筑公司谁应该承担责任?应当分别承担责任还是共同承担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学校对学生受伤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2条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根据以上规定,学校只有在因其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时,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意外因素造成学生受伤并且学校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是不承担责任的。本案中,突如其来的大风将施工棚上的搁置物卷起,搁置物垂落是造成王某受伤的原因。突如其来的大风显然属于意外事件,而搁置物不属于学校管理,属于建筑公司管理。学校在这件事情上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公司应对其建筑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其无过错责任进行举证,由于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建筑工棚进行合格验收的证据,视为举证不能,其应承担王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应该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