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8年3月余某(甲县人)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都不给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还,余某表示同意。因此,余兄拿出当时的租借合同,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加诉讼。案件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1)对于本案何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余兄参加诉讼后,其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3)余兄提供的租借合同,按照证据的理论分类,属于什么证据?
  (4)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超过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1)本案乙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理由:本案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属于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权。因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余兄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余兄对本案争议的房屋有独立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从而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因此,余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3)余兄提供的租借合同,按照证据的理论分类,属于本证、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余兄提供的租借合同符合本证、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特点。
(4)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超过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协议有效。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