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乙作为合伙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在其转让时应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而乙在未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是无效的。由于合伙经营的财产会不断损耗,因此,乙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实际价值亦应在先评估共有财产的价值以后确定。本案在甲、丙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下,乙的转让行为才是有效的。
(2)合伙经营是在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依照合伙合同建立的。丁取得乙的财产份额,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成为合伙人。甲、丙有权拒绝丁参加合伙经营。在合伙关系继续存在条件下,丁取得的共有财产份额经甲、丙同意其参加合伙经营,才是有效的。如果甲、丙拒绝丁参加合伙经营,则合伙关系终止,各合伙人按照份额分割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