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由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由A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二审人民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在本案中,有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
   A.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
   B.一审人民法院只将张某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C.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D.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就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第183条的规定,虽然王某、李某在宣判后表示不上诉,但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仍享有上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也可能在此期间提起抗诉,这时的一审判决还是没有确定和未生效的判决,不得交付执行,因此,A项违法。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将全案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一审法院应该将李某和王某也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因此,B项违法。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所以,应当依法直接改判。因此,C项也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