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 , 某农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生以下业务:
(1) 销售自产农机整机一批, 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30000元; 另收取该批农机的包装费15000元;
(2) 销售外购的农机零部件一批, 取得含税销售额39000元;
(3) 提供农机维修服务, 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35100元;
(4) 外购原料, 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50000元, 原料已入库,另支付给运输企业含税运输费用3200元,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外购农机零配件,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40000元, 另支付给运输企业运输费用4015元,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6) 企业在建工程领用6月 份外购的钢材一批, 成本70000元, 钢材购入时己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 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计算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农机整机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另收取的包装费应该并入销售额(含税) 一起计征增值税, 销售农机零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
农机整机销项税额=430000×13%+15000÷(1+13%) ×13%=57625.66(元) ;销售农机零部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1+17%) ×17%=5666.67(元) ; 提供农机维修服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0÷(1+17%) ×17%=5100(元) ; 该企业当月 的销项税额=57625.66+5666.67+5100=68392.33(元) 。
计算企业当月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外购原料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11%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200+4015) ÷(1+11%) ×11%+140000×17%=24515(元) 。
计算企业当月 应缴纳的增值税。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若用于不动产建设等非生产经营的项目, 则应该将该批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应缴纳增值税=68392.33-24515+70000×17%=55777.33(元) 。
【说明】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自2017年7月 1日起, 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全部降至11%。 根据财税〔2018〕 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自2018年5月 1日起, 增值税税率下调, 17%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下调为16%, 11%的增值税低税率下调为10%。 本题按照现行税率计算如下:
(1) 按照现行政策, 销售农机整机的增值税税率为10%, 另收取的包装费应该并入销售额(含税) 一起计征增值税, 销售农机零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6%。
若该企业的应税业务发生在2018年5月 1日后, 则当月 的销项税额=430000×10%+15000÷(1+10%) ×10%+39000÷(1+16%) ×16%+35100÷(1+16%) ×16%=54584.33(元) 。
(2) 外购原料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10%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200+4015) ÷(1+10%) ×10%+140000×16%=23055.91(元) 。
(3)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若用于不动产建设等非生产经营的项目, 则应该将该批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54584.33-23055.91+70000×16%=42728.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