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而接受。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 D.对电动车因天灾而毁损、灭失的,乙不得向丙索赔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因天灾而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主负担,因此,乙不可以向丙索赔。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