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市B区的宏宇公司所成立的宏宇公司公关部,在T市W区进行业务活动,但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2006年5月,宏宇公司公关部与T市蓝天美食广场签订了加工订做桌椅的合同,约定于当年6月中旬之前宏宇公司必须制作完工,届时蓝天美食广场自行提货。蓝天美食广场支付了定金,宏宇公司出具了收据。但是,宏宇公司到期没有完工。蓝天美食广场被迫在2006年7月高价从其他公司定制了桌椅。为挽回损失,蓝天美食广场决定提起诉讼。为了达到本地进行诉讼的目的,蓝天美食广场决定以宏宇公司公关部为被告,向W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W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限内做出了判决。此时宏宇公司才知道了诉讼情形,其立即更换了公关部经理,在上诉期间内指令公关部向T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公关部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大,请求减少赔偿数额。
问题:
问答题
W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W区法院受理本案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诉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本案中宏宇公司公关部作为宏宇公司在T市W区的分支机构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公司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宏宇公司公关部并不具备作为被告的资格。所以,W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不正确的。
问答题
T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因不符合起诉条件,T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