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8月12日,食品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买卖水果的合同,由李某向食品公司提供各种水果,双方约定了货物的质量、价格等条款。同年12月10日,食品公司分立为A、B两个公司,并且在分立协议中明确约定与李某的合同由A公司单独负责。据查,李某分别于2004年9月18日、10月16日给食品公司送货两批,价值分别为8000元、6700元。12月13日,李某又给A公司送了价值为2800元的货物。12月18日,李某与A公司因货款问题发生争议,李某起诉至法院。试分析李某提供的三批货物的货款应由谁偿还。
【正确答案】食品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分立为A、B两个公司,在此之前,李某向食品公司分别提供了价值为8000元和6700元的货物。分立之后,李某向A公司提供了价值为2800元的货物。李某在三个时间形成了三笔债权。按照《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A、B两公司关于食品公司与李某的合同由A公司单独负责的约定没有取得李某的同意,不能对抗李某。所以,在食品公司分立之前的数额为8000元和6700元的两笔债务,应由A、B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既可以向A公司,也可以向B公司提出履行请求。而李某于12月13日产生的数额为2800元的债权发生于食品公司分立之后,应由其对方当事人即A公司清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