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同年5月17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同年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公安局和市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者李某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李某可以直接向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经向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对问题(1)、问题(2)所述的两项损害一并提起赔偿诉讼。因为两项赔偿属于不同的性质,而且第(1) 项赔偿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不属于诉讼范围。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提出的要求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作为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其被羁押不必然引起服装厂的财产损失,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李某不能对被羁押期间服装厂的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等权利。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到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时一审无罪判决才生效,公安局和检察院的错拘、错捕行为才被确认违法,由于从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赔偿,所以,赔偿请求最迟应在1998年11月30日前提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