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02年12月末,某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2003年1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1月8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签订了4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
案例2: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并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案例3:马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6年12月20日,马某所在村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马某参加竞选当选为村委会主任。
案例4:王某于2000年承包了本村的15亩农田用于耕种,由于收入不高,2004年,王某擅自在承包的农田上建起了砖窑厂。
分别指出上述4个案例中的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_______
案例1:
村委会与他人签订果树承包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村委会与他人签订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合法。
案例2:
换届后的村委会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所以村委会不能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案例3:
马某参加竞选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不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006年12月20日,马某正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所以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案例4:
王某在农田上建砖窑厂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所以王某不能在农田上建砖窑厂。
假如你是一名大学生村官,你将如何处理王某违法建砖窑厂一事?_______
如果我是一名村官,我会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王某的行为,我首先会对王某进行普法工作,使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劝其自动拆除砖窑厂,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帮助他找到合适的地方重新建砖窑厂。我也可以向当地土地局反映,要求土地部门责令王某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王某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我会通过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