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4月19日晚,郭某驾驶三轮出租车在某县城载客,见有一男一女(钟某夫妇)在等车,即上前问二人是否坐车,双方协商到该县某乡付20元车费。行至途中,因路不好走,郭某不愿再送即停车要车费,钟某夫妇二人从身上掏出零钱凑够20元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每人20元共计40元,钟某说当时讲好的是两人20元. 双方因车费数额发生争吵,郭某掏出一把匕首威胁钟某夫妇说,不拿钱就在钟某脸上留个记号,并说自己是刚从监狱出来的。说后把20元钱又返给钟某,钟某见状从裤兜里掏出一卷钱,从中抽出一张100元的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没零钱找,钟某说:“你狠,我不要了”。郭某即掉转车头往回走,后因钟某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辩解:当初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40元车费,但事后被害人反悔只付20元车费。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问: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郭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1) 强迫交易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起因系双方就车费价格问题产生分歧并引起争执。被告人郭某在被害人钟某夫妇不足额支付车费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行为的实质正符合强迫交易罪通过实施暴力以不公平的价格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特征。(2)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即市场进人、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接受服务的行为,违反的是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原则,所以,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然是市场交易秩序,而并非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3) 被告人没有抢劫的故意。通观全案,第一,在发案现场,郭某因不同意20元车费,将手中的20元钱又还给了被害人钟某夫妇。第二,被害人钟某从裤兜内掏出一卷钱从中抽出一张100元,郭某只接过100元的,并没有夺取剩余的现金。第三,被告人郭某没有找钱的原因是因为没有零钱找不开。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当时的客观情况下,被告人主观上是想通过实施暴力来达到要40元车费的目的,因没有零钱找,而多要60元钱,不存在抢劫的故意,亦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综上,被告人在被害人不足额支付车费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