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7.1.2条,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部分):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第7.2.2条,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第7.3.3条,严寒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并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