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原判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
犯罪论处的制度。适用战时缓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