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