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7.甲国总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1000万元。甲国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所得不超过200万元的,税率25%;所得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税率30%;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税率35%。其在乙国分公司应税所得200万元,税率20%,总公司从乙国取得利息收入50万元,预提税税率10%;其在丙国分支机构应税所得30万元,税率33%。假定各国关于应税所得的制度规定没有差别。
问题:(1)甲国采用综合限额法,计算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2)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法,计算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1)采用综合限额法:
综合抵免限额=(200×25%+300×30%+780×35%)×=90.3438(万元)
境外实缴税款=200×20%+50×10%+30×33%=54.9(万元)
允许抵免的税额=54.9(万元)
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200×25%+300×30%+780×35%)一54.9=358.1(万元)
(2)采用分国限额法:
①来自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413×=80.664(万元)
在乙国实缴=200×20%+50×10%=45 (万元)
②来自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413×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