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7月,青年杨某以其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轿车设定抵押,向工商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杨某因此获得了15万元的贷款。2002年8月,杨某又将轿车向赵某和牛某设定抵押,从二人那里分别获得5万元借款。在赵某的催促下,杨某就为赵某设定的抵押办理了登记;但牛某认为合同白纸黑字杨某也赖不掉,而且轿车价值25万足够偿还借款,就未要求与杨某共同办理抵押登记。2002年12月,杨某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轿车严重损坏。这次事故责任完全在货车司机一方。而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决定给予杨某5万元赔偿金。2003年3月,杨某对工商银行、赵某、牛某的三笔贷款、借款已届清偿期。经查,除该辆轿车拍卖所得13万元和5万元赔偿金以外,杨某已无其他可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
   请分析以上案例并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杨某已将轿车向工商银行设定抵押之后,能够再将轿车向赵某和牛某设定抵押。
【答案解析】虽然轿车已经设定抵押,但是抵押人仍然具有处分权,且轿车的价值远远超过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抵押人对价值超过部分仍可进行抵押。
【正确答案】杨某与牛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答案解析】这是因为,《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抵押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该抵押合同虽然生效,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正确答案】工商银行有权要求杨某另行提供担保。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保险公司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应当作为担保财产。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正确答案】工商银行抵押在先,所以工商银行就轿车的全部价值优先受偿;在工商银行受偿之后,赵某就轿车的剩余价值受偿。由于牛某没有设立抵押,所以牛某只能在最后受偿。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就轿车的全部价值18万而言,工商银行受偿15万,剩余的3万由赵某优先受偿;赵某没有获得受偿的2万元和牛某的5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就杨某的个人财产受偿。
   本题主要考查抵押权的设定、保全、实现以及物上追及效力等问题,考查内容主要是物权法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