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
(2)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业务挂钩,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将鉴证服务与客户的产品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这种商业关系可能会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审计项目组成员对审计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由此将对独立性产生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