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11年11月U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职业道德的主任会计师甲在对本所近期发生的涉及职业道德的事项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事务所规定,为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项目组中负责作出关键决策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在同一项目的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
    (2)审计项目组成员王林,在为审计客户服务过程中,积极向客户推荐事务所提供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系统鉴证等业务,并成功签约,为此事务所将其晋升为项目合伙人。
    (3)审计客户B是国内最大的财务软件经销商,与U会计师事务所达成协议,自2012年起,B公司以双方名义销售财务软件,之后由U会计师事务所免费为B公司的客户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B公司按照销售收入的40%向U事务所返利。
    (4)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经常遇到审计客户要求项目组代为提供商业性的法律服务的情况,事务所规定,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组成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并经过执业所要求的法律培训。
    要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逐一针对上述情况,指出是否对独立性的产生不利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

(2)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业务挂钩,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将鉴证服务与客户的产品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这种商业关系可能会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审计项目组成员对审计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由此将对独立性产生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的不利影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