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自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
  • B.张三诉李四侵权损害赔偿,在调解中,李四承认对张三有侵权行为,但因赔偿数额问题元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将李四的承认作为裁判的依据
  • C.自认将导致自认人败诉的效果
  • D.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代为进行自认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A选项中涉及自认的范围,司法解释规定“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可见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但是该表述中“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中有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也有不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但是其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则可以适用自认制度。如离婚诉讼是与身份有关的案件,其中关于婚姻关系的事实是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但是关于财产的事实则与身份关系无关,适用自认制度。所以A表述为偷换概念,错误。B中李四是在调解中承认对张三有侵权行为,但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所以李四“承认”的侵权事实属于调解中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不得作为对李四不利判决的依据,对于该事实,仍然应当由张三继续承担证明责任,该表述错误。C选项涉及自认的后果,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法院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并不一定直接导致该方当事人败诉,表述错误,如借款纠纷中,被告对借款事实进行自认后,马上主张时效抗辩,则并不会败诉。D选项中,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自认,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仅仅因为诉讼中有些事实一旦承认将导致直接承担对方诉讼请求,为了防止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通过代为自认这样的事实而变相越权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我们规定如果承认该事实将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该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故对于一般的事实,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自认,故D选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