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3年4月5日,宋某让人将12箱蔬菜西兰花放在停放于停车场内的彭某的货车上,欲以每箱60元的价格强行卖给彭某。在遭到彭某的拒绝后,宋某打电话给陈某,陈某随即到达停车场内。当彭某走来时,陈某首先上前朝彭某的胸部猛踢一脚,随后宋某、陈某用拳殴打彭某。当彭某逃到自己的货车旁准备离开时,陈某、宋某再次来到彭某处,宋某上前用手抓住彭某并将其拖至两车过道中,继续向其索要西兰花的货款,但没有殴打彭某,也没有采取其他方式伤害彭某。彭某再次拒绝后,陈某拳打彭某,彭某用拳还击,陈某随即掏出水果刀朝彭某的腹部、左肩背部、左臀部连刺四刀。之后,宋某、陈某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彭某降结肠破裂、腹壁下动脉破裂、腹腔积血,构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或者威胁为主要手段,在犯罪过程中如果使用了暴力,就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伤害的后果;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对被害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因此,行为人在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同时有可能相应地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而构成其他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手段或方法又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其他的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有关牵连犯的刑法处罚原则来处理,即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对被告人以处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在实施强迫交易的过程中,宋某和陈某用拳殴打被害人,其间陈某还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显然,陈某同时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较,法律规定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刑比对强迫交易的处刑重,则对陈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D项正确。宋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用拳殴打被害人,其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过程中,宋某仅限于拳打被害人彭某,陈某在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宋某事先既不知陈某携带刀具参加强迫交易行为,其间也不能预见陈某在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的过程中,会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被害人,且宋某在陈某持刀刺被害人的时候,站在一旁没有同时加害被害人。陈某持刀重伤被害人的后果,超出了与宋某在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而受重伤的后果只能由实施重伤行为的陈某承担。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宋某和陈某的目的是强迫交易,迫使彭某购买西兰花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抢劫罪,C项错误。因此本题选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