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四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通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股票和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四通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改变了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后又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于扩建职工家属楼。以上情况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查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其擅自改变发行股份和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系违法行为为由决定暂停其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限定四通公司在2个月内予以纠正。四通公司认为其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行为并不违法,拒绝纠正。2个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四通公司股票和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四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根据《证券法》第55条、第15条的规定,本案中四通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如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其不能发行新股,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是不妥当的。
根据《证券法》第60条、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的规定使用,并且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即使是公司的股东大会也无权改变。因此,本案中四通公司将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于扩建职工家属楼系违法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作出暂停其债券上市交易、并限期纠正的决定是恰当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证券法》第56条的规定,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没有特别规定,仅以四通公司改变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用途、拒绝纠正为由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并不妥当。结合《证券法》第61条、第60条的规定,四通公司违法改变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且拒绝纠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证券法》第62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因此,四通公司如不服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和终止其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