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2012年卷三57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保全。抵押权人既非所有权人,也非抵押物的占有人,因此,乙既不能主张基于《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不能主张基于《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人返还请求权,故D项错误。《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据此,抵押权人可以主张直接保全请求权,也可以通过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来保全抵押物,故AB项正确。代位权的客体仅仅限于金钱债权,故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