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厦门某公司订了一份食品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德国公司遂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厦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负担仲裁费。厦门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一直未履行此裁决。德国公司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厦门公司则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请求不予执行。下列情形中,法院不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有:______
  • A.仲裁员在仲裁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 B.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 C.仲裁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D.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因此,该题正确答案为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