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营改增的背景、意义、改革框架、对今后税制改革的影响。无
【正确答案】

(1)“营改增”的背景

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后,我国的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其税收中性原则更能得到良好体现。营业税是与增值税并行征收的一个税种,在公平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其远不如增值税,为了完善我国税制、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营改增”是税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①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泛,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有效推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③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④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

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2)我国“营改增”的意义

①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和偷漏税现象

相对于营业税对所有营业额征税的计税方式,根据增值税一般原理,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环环抵扣的特点使增值额的来源和流向都有据可查,不仅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增值税链条的上下游之间形成了无形的监督机制,还能够防止偷漏税的产生。

②有利于完善和延伸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第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我国流转税主要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征税,而营业税主要是对劳务征税。原有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仅限于货物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企业接受和提供劳务均不存在增值税抵扣问题,均以收入全额征税,这样在第二三产业连接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造成第二三产业税负的差异。此外,对于许多处于第三产业的企业,在原有税制规定下,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以收入全额纳税,不得做任何抵扣。然而服务业的企业通常需要采购大量用于服务的设备,不得抵扣设备购进进项的规定不利于企业更新设备产品、提高服务质量。鉴于增值税有着营业税无法比拟的完善的抵扣制度,“营改增”可以完整增值税抵扣链条,特别在促进第二三产业发展方面起着突出的作用。

③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于我国出口的货物,在出口前将货物所纳的增值税退回,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值税扩围后,征税范围包括劳务,因此劳务出口也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此外,货物生产、销售等环节使用的劳务负担的增值税也可以退回,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改善我国出口税收环境。

(3)我国“营改增”的改革框架

①我国“营改增”的进程

a.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b.2012年7月3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将陆续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c.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顺利地完成了“营改增”由点到线再到面的改革方案;

d.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②主要税制安排

a.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新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

b.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租赁有形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收入不足500万的,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年应税收入超过500万的,应确认为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税并可抵扣合理的进项税额。

c.计税依据

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d.服务贸易进出口

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③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a.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b.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c.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d.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营改增”对今后税制改革的影响

“营改增”不仅对完善税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1994年财税改革构建的中央与地方基本财政分配框架造成了冲击。随着改革的推进,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将被增值税完全取代,“营改增”后分税制财政体制应如何调整成为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

如果将未来可能实施的税制改革、事权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纳入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调整的视野,营改增引发的地方收入缺口问题将有可能演变为1994年分税制体制的重构。目前,学术界对分税制财政体制应如何调整形成了不同方案。在制订方案时,不能仅停留在弥补地方收入缺口的层面,还要结合未来税制、事权划分和转移支付改革设计中长期综合改革方案,同时还要高度关注不同方案对地方政府行为模式、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