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所称的重大误解不包括( )。
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
对民事行为相对人的误解
对民事行为内容的误解
对民事行为动机的误解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上,选项A、B、C都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故选项D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