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5年10月12日,郑某参加浙江欢乐谷旅游集团公司组织的秋游活动,乘坐了由该公司租借的小型面包车。驾驶该车的司机刘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将坐在车内的郑某甩出车外,造成重伤,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万元。郑某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刘某家庭困难,收入仅够维持日常开支,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责任。后郑某在研读《侵权责任法》时发现,其中第35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郑某据此诉请法院判决刘某的雇佣者浙江欢乐谷旅游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郑某依据《侵权责任法》起诉浙江欢乐谷旅游集团公司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强制作用
- B.教育作用
- C.评价作用
- D.指引作用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 本题的难点主要在于判断:在题干所述情况中,法究竟对谁发生了作用。如果仅是对行为人本人发生了影响,那就是指引作用;如果针对的是他人的行为评判其合法违法,那就是评价作用;如果存在法的实施,并对于行为人本人、不特定的旁观人等均产生了影响,则是教育作用;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相互预测对方的行为产生作用,那就是预测作用;如果是以处罚、处分或制裁的方式作用于违法行为人,那就是强制作用。本题的问题是:郑某依据《侵权责任法》起诉浙江欢乐谷旅游集团公司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根据题干可见,《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对郑某本人的起诉行为产生了引导功能,属于指引作用,因此D项正确。其他均不入选。
考生应形成对于法的五种规范作用的准确理解,把握其规范的内涵,不能直接塑造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