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试说明: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职务上的便利”?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支配、供用或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中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如《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第3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条第3款规定的是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①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②如果其他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如果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的,可以定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