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9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根据《民诉解释》第307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所以应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