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宏靖公司于2008年5月签发一张以李某为收款人、建宏公司为保证人的汇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7月。李某持票以后将其背书给刘某,刘某再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请问,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包括:(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汇票当事人;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的保证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宏靖公司是汇票出票人,因此A项当选。根据第37条的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贵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李某、刘某为背书人,因此B、D项当选。根据第50条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建宏公司是保证人,也是票据债务人,因此C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