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说明,回答问题1至问题4,将解答填入答题纸的对应栏内。【说明】 某大型国有企业A计划建立一套生产自动控制系统,改变目前的半自动化生产状态。A企业内部设立有信息中心,具有自主开发能力,但采购部门经理老李认为自主开发耗时长,还是决定从外部选择一家具有相关成熟产品和实施经验的集成商实施外包。 老李组织编写了采购计划,确定该项目要对外进行招标。由于招标代理机构B已经与A企业合作多次,并列入了A企业的供应商名录,因此A企业直接委托B机构开始招标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B协助A企业拟制了招标文件,并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供方应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其以上)资质。集成商C公司想参加投标,但只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C公司联合了有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集成商D公司共同参加投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周,A企业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一处错误,他们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并在网上进行了公告,还电话通知了每一个已知的投标人。 代理机构B接收了多份标书,与A企业共同对标书中涉及的技术方案、报价、资质证明材料等文件进行了评审,最终选择了一家报价最低的集成商E公司。 接下来,A企业与集成商E公司签订了合同。在项目需求阶段,双方对于需求的理解产生了不一致。为消除需求的歧义,双方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沟通。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集成商E公司没有此类软件开发的经验,部分开发模块需要外购,因此导致项目的进度延后。
问答题 老李直接决定将项目外包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合适。 原因:应该按照自制/外购的判断因素对其进行评估,如综合考虑相关成本和风险因素,经过评估后再做出决定。
【答案解析】解析:案例中提到“某大型国有企业A计划建立一套生产自动控制系统,A企业内部设立有信息中心,具有自主开发能力,但采购部门经理老李认为自主开发耗时长,决定从外部选择一家集成商实施外包”。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内部是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所以自行开发系统应该是可行的。但老李直接决定将项目外包,这种做法不妥。因为最终决定是自主开发还是外包应取决于时间和成本的分析,例如:信息中心的人员是否具有开发此软件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还有开发时间能否满足A企业的生产控制系统上线的时间要求,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 老李未经过充分的评估,就认为自主开发耗时长,并决定项目外包,这种做法不妥。正确的做法是对两种采购方式进行分析,分析之后再做决定。 此次投标的最终选择是低价中标,这一做法可能也是不妥的。没有对技术、经验、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这也可能是导致最后项目延误的原因。尤其是案例的最后提到“由于集成商E公司没有此类软件开发的经验,部分开发模块需要外购,因此导致项目的进度延后”,印证了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
问答题 判断下列选项的正误(填写在答题纸的对应栏内,正确的选项填写“√”,错误的选项填写“×”): (1)编制采购计划前应首先做出自制/外购决定。 ( ) (2)A企业不应该直接委托B机构作为招标代理机构。 ( ) (3)结束采购过程就是把合同和相关文件归档以备将来使用。 ( )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 (2)× (3) √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该项目的合同应采用哪一种合同对于甲方比较有利?为什么? (2)C公司和D公司的联合体是否符合投标要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原因:这种合同中,集成商承担了需求变更等方面带来的风险。 (2)不符合投标要求。 原因:联合体的资质以联合体中资质最低企业的资质为准。
【答案解析】解析:(1)该项目的合同应采用哪一种合同对于甲方比较有利?为什么? 合同一般可分为三种:总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和工料合同。考生需要了解这三种合同类型的特点。 其中,总价合同为合同中的产品或货物设定了一个总价,总价合同允许范围变更,但范围变更通常会导致价格提高。 在本题目中,由于案例后面提到发生了需求不一致和进度延误的情况,所以此项目应采用总价合同,发生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可以由集成商来承担,对甲方比较有利。 (2)C公司和D公司的联合体是否符合投标要求?为什么? 不符合要求,因为C公司不满足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条件要求。
问答题 请说明在该项目的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编制采购计划时没有对自制还是外包进行评估。 (2)采购计划应提交公司高层领导审批。 (3)对于投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1 5日,案例中发现错误后,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4)本项目中选择供方时不能仅以报价最低作为选择依据。 (5)选择标准应对集成商的经验和业绩做出要求。 (6)双方签订合同时未确定明确的需求。 (7)对合同的执行没有进行有效管理。
【答案解析】解析:首先是在问题1中分析过的,老李没有进行评估就直接做出了外包的决定是不合适的,应该对“自制还是外购”进行分析和决策。同时,采购计划应该报给公司领导批准。 C公司和D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应该是不满足投标方资格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但是否少于3个,这一点在案例中没有明确的说明。 案例中提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周,A企业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一处错误,他们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并在网上进行了公告,还电话通知了每一个已知的投标人”,这种做法也可能存在问题。因为,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所以,A企业应该考虑将投标截至时间延长至少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