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 质权和留置权时, 权利的行使顺序是( )。
根据《物权法》 第 l79 条的规定,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 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质权, 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 移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 )第 79 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 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 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故 B 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