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以1:1:1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共三间,面积同样大小,一人居住其中的一间。对于甲乙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______
  • A.如果甲提出将共有的房屋卖掉,乙表示同意,丙认为甲乙的决定不及于自己居住的一间房屋是有法律依据的
  • B.甲、乙决定对房屋铺设木地板,则无论丙是否同意均可以对三间房屋铺木地板
  • C.如果甲、乙决定对于房屋进行装修,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
  • D.如果对于房屋进行分割后,丙发现房屋漏雨,进行维修花费600元,则甲乙应各自承担300元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按份共有 [解析]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包括:(a)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b)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c)优先购买权。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造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害,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依据共有份额取得的收益的处分,则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的义务包括: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如果转让共有财产时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出于善意,可以按善意取得的原则处理。对共有物的处分不能等同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的管理除了处分行为以外,还包括保存行为。所谓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必要修缮。由于这种行为只会给共有人带来利益,因此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此题理解按份共有关键是掌握抽象份额的含义,意思是只要是共有人,不管享有多大的份额,都可以及于整个标的物。在处分、改良的时候,只要没有特别约定,2/3以上份额的所有人做出的决定及于整个标的物,在分割之后,共有人之间互负瑕疵担保责任,也即是说,如果分割之后,对于维修的费用要共同承担。故,A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