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男和乙女于2016年6月3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9月,乙继承了其父亲的房屋1套。同年12月,甲乙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18年3月,乙生下一子。同年11月,甲乙感情不合,准备离婚。甲认为乙继承其父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乙不同意。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约定。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问答题
甲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正确答案】法院应不予受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甲提起离婚诉讼时,乙分娩才8个月,而且根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和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对乙继承其父房屋的认识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甲的认识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结婚登记时起算。甲乙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2016年12月,乙于2016年9月维承其父房屋1套,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来作约定,因此乙继承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