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于2006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没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4月丙将其部分股权依法转让给丁。2008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关于上述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和丁均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甲、乙、丙、丁应同时补交该差额
C.甲应补交其差额,其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D.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责任。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本题中股东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没备虚报为50万元,构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甲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乙、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