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给材料,回答:
(1)本案中B市环保局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2)被告人应否承担赔偿治理修复费用?为什么?
(3)被告除承担民事责任外,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是何种犯罪?(2)应当承担。法院判决被告吴某、A市周村某溶剂厂赔偿原告B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10万余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依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几乎所有的环境要素或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环境污染时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可以视为对国家或者集体财产权的侵害,由国家或集体向污染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3)构成犯罪。罪名是污染环境罪。《刑法》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