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1年10月,蒋涵向甲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光归还货物欠款4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杨光在7日内一次性向蒋涵归还欠款35000元。蒋涵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本案从法律上产生的后果是什么?______
  • A.本案诉讼费用由蒋涵承担
  • B.若杨光不履行和解协议,蒋涵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 C.在任何情况下,蒋涵都不可以再次以相同请求向法院起诉
  • D.本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撤诉是消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行为,故D项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4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故A项正确。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故B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故C项不正确,本题应选A、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