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抗辩权、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先交货物、后付款。乙公司交付的涂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根本不能使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由于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甲公司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对于这三种权利,从性质上加以分析,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请求权的功能是弥补损失;解除权的功能是终止合同关系。故这三种权利不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可以并用。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