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
【正确答案】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这是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而成为到达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DES术语。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