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两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厂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某香港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在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第一项行为和第二项行为分别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第一项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第二项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甲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现金50万元,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问答题
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不需要数罪并罚。因为这两项罪名属于牵连犯的情形,即行为人为了达到其诈骗钱财的目的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目的行为),甲伪造国家机关批文的行为是为了达到合同诈骗目的的方法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其所采取的伪造批文行为(方法行为)又构成另一个独立的犯罪,属于处断的一罪,应当适用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