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多选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西瓜买卖合同,约定甲在当年7月到9月间向乙交付西瓜40万公斤,货款共2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8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5万元。后来虽然乙多次催促,甲并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向乙交付西瓜。同年12月,乙向法院起诉,若乙提出下列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的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为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在某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可以由未违约一方选择适用。《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目中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已经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选项C中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选项D中并非是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同时适用,而是仅适用了违约金,定金仅予以返还,尽管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选项D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厂…•(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选项B中的请求即具有第3个排除情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可能包括很多情况,其中之一就是季节性物品的供应,题目中西瓜的上市季节为夏季,而乙作为买方在12月这个西瓜的非上市季节也就是高价格季节要求作为卖方的甲继续履行合同,乙不可以被认为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所以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本题答案D。
多选题
以下关于节能灯芯的发明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是专利发明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题中,虽然甲电学研究所是受乙电力公司的委托进行研制开发,该研究所将研究任务交给了张三和李四两位研究人员,并且对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这样看来,似乎张三和李四是共同发明人,但是由于题目中给出“在研究的过程中,李四只是进行了资料的翻译和整理工作”,属于辅助性的工作,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没有作出创造性的贡献,所以李四不是发明人,张三是发明人,据此可以得知A项正确、BC两项是错误的。
关于D项,认为“该发明的确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这是正确的,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本题中,研究所与发明人之间订立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电学研究所并不是发明人,所以D项说法错误,不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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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申请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本题中,甲电学研究所受到乙电力公司的委托研制开发节能灯芯,由于双方之间没有另外的协议,所以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电学研究所,据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上题分析可知BC项正确。
如果二者是共同发明人,依据《专利法》第8条可以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但是D项的前提是错误的,即张三和李四并非共同发明人,所以此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