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9年9月1日,某市康卫某厂(甲方)和某市佳佳食品厂(乙方)约定,第一批1999年 9月15日供货,价值20万元;第二批9月30日供货,价值20万元;第三批2000年6月1日供货,价值20万元,规定货到付款。并约定乙方交付6万元定金,每次供货后取出2万元折抵货款。合同履行。
   2000年5月,甲方得知乙方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偿债务。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停止2000年6月1日的供货。乙方不同意停止供货,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基于以上案例,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甲方的行为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答案解析】甲方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抗乙,不安抗辩权属于暂时性的抗辩权。
【正确答案】甲方行为的依据在《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即是不安抗辩权制度。
【正确答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因为,如果在后履行义务方有不能对待给付之虞时,仍然要求先履行义务人履行义务,那么,先履行义务人在履行给付义务后,很可能不能获得对待给付,这对先履行义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赋予其不安抗辩权,得暂时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答案解析】阐释不安抗辩权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