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一日夜,张女士在旺角酒吧与朋友聚会,突然一个重物从天而降砸在其身上。张女士被其朋友送往医院,经检查其椎体压缩性骨折,脊椎永久性断裂。后得知,当时的重物为在二楼的钱某,当时酒醉的钱某正在二楼平台与朋友聊天,一时失重就翻过栏杆突然就从上方掉下。,酿成这次惨剧。经测量,钱某当时靠着的栏杆高度为92厘米,而依据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05厘米,旺角酒吧称,此店面的装修都是由震宇建设装潢公司负责的。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对于张女士所遭受的损害,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以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在本题中,张女士在旺角酒吧与朋友聚会时,突然被砸伤。在这次侵权中,酒醉的钱某因为一时失重就从上方掉下,直接造成张女士受伤,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负主要责任。这是第一层关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来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旺角酒吧装修规格不符合标准,致使钱某一时失重翻过栏杆掉下,从而给张女士造成损伤。酒吧为娱乐休闲场所,旺角酒吧应考虑到在这种场合人们会因为酒精的作用而导致意识出现障碍,从而为避免这种情况在各方面履行其注意义务。因此,旺角酒吧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张女士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第二层关系。选项B认为“旺角酒吧对张女士的损害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是正确的,应该当选。
关于震宇建设装潢公司的责任,《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民通意见》第105条对此作了补充规定:“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合同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明确,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又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处理,没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处理;……”在本题中,震宇建设装潢公司根据与旺角酒吧的合同将栏杆装修为92厘米,对此,国家没有关于栏杆高度的国家标准。但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05厘米,依据上文中的法律规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适用部颁标准,因此,震宇建设装潢公司的装修不符合规定,构成了违约。另一方面,由于震宇建设装潢公司的过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钱某失足掉下,从而致张女士损伤,因此,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第三层关系。
所谓共同侵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张某醉酒失足落下,旺角酒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震字建设装潢公司装潢不符合标准,三者共同导致了张女士的损伤,即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因此,依照上文的法律规定,三者构成了共同侵权,依照法律,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选项C是正确的,应该当选。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题中,张女士所遭受的直接损害是由于钱某高空坠落所致,人的失足坠落并不适用上文中关于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因此,选项A认为“旺角酒吧对于高空坠物给张女士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过错推定责任”属定性不当、法律适用错误,不应当选。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故。意外事件可以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但从上文中的法理分析可以得知,张女士的损害是由钱某、旺角酒吧、震宇建设装潢公司三者的过错所致,并非不能预见,因此,选项D对事故的定性也是错误的。
多选题 旺角酒吧出事后,关于酒吧装修存在安全隐患的传言散开,旺角生意骤然转冷,濒临倒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违约和侵权二元划分的相关问题。在本题中,旺角酒吧和震宇建设装潢公司存在两种法律关系。首先,二者之间存在关于旺角酒吧装修的合同关系。根据第91题中关于震宇建设公司法律责任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其合同的履行因为不符合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05厘米的规定,即其履行有瑕疵,因此,震宇建设装潢公司已经对旺角酒吧构成违约,选项A认为“旺角酒吧可以要求震宇建设装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应该当选。另一方面,由于震宇建设装潢公司的装修存在瑕疵,关于酒吧存在安全隐患的传言散开,导致旺角酒吧名誉受损,因此,旺角酒吧可以认为震宇建设装潢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选项B认为旺角酒吧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错误的,不当选。
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且还因其履行有瑕疵而造成了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加害给付属于违约的一种形态,在本题中,张女士与震宇建设装潢公司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无所谓违约,因此,选项C认为“张女土可以基于加害给付要求震宇建设装潢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如第91题中的法理分析,由于震宇建设装潢公司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钱某失足掉下,从而致张女士损伤,因此,震宇建设装潢公司应对张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所以张女士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应该当选。
多选题 张女土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具体赔偿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2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在本题中,受害人张女士遭受人身损害,依据上文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必要的营养费在赔偿范围之内,所以,选项C首先应该当选。
张女士不仅遭受了损害,其椎体压缩性骨折,脊椎永久性断裂,已经属于残疾,依照上文关于因伤致残的规定,选项A“残疾赔偿金”和选项B“残疾辅助器具费”也在赔偿之列,应该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23条对致残受害人的必要陪护人员相关费用的补偿做了规定。在本题中,张女士只是致残,并没有死亡,且选项D“受害人亲属办理相关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中“受害人亲属”的范围过大,因此,此选项不准确,不应当选。
多选题 如果张女士在医院就诊时,由于医师使用麻醉药过量造成了更大的损害,因而产生侵权诉讼,那么,应该由医院举证证明的是(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上,《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题中,张女士是由于医师使用麻醉药过量造成了更大的损害产生的侵权诉讼,对此,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依照上文中第八项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选项B和选项C应该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