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市林业局致函县政府要求调查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县政府关于由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孙某的会议纪要,均未实际影响孙某的权利义务,故均不具有可诉性,A项对,B项错。三部门的处理意见,并非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协议,也非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故C项错。三部门共同发出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属于行政行为,且实际影响孙某权益,故具有可诉性,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