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郊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所有的 50亩荒地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计划投资450万元开发一个娱乐项目。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已投入巨资进行开发,后因土地使用费的分期付款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村民委员会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依据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1)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 《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4) 《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5)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若想使用,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综上所述,在我国,不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都是不可以出让和转让的,能出让和转让的仅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要想转让,必须先将其征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将其使用权予以转让。而且为了安全、稳妥起见,还要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进行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和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精神和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