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产生。合伙人A担任甲公司2008年至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加入甲公司前,甲公司已经独立发布了2013年财务报表,因此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不产生。虽然B是ABC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离开ABC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审计客户甲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其离职时间已超过12个月,因此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产生。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通过继承等方式从甲公司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将会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不产生。ABC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甲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顾问,提供日常行政性建议支持其工作,不存在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5)产生。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能超过五年,同时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有对审计客户提供特定问题的咨询等行为。
(6)产生。XYZ会计师事务所和ABC会计师事务所构成网络。因合并原因,乙公司2014年成为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XYZ事务所合伙人F担任乙公司独立董事相当于ABC事务所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不利影响。